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柯华庆 刘荣:论共同自由(连载:第二章)

柯华庆 刘荣 中华好学者 2022-04-22

文章来源:《论共同自由》由上海三联书店2014年8月出版。如有侵权,敬请联系删除。欢迎个人分享,媒体转载请联系版权方。投稿和合作请联系邮箱:1922273801@qq.com


自由只能为了自由的缘故而被限制。

   ——罗尔斯

   

中也者,天下之大本也;

和也者,天下之达道也。

至中和,天地位焉,万物育焉。

   ——孔子

   

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不容许其他任何主体的侵犯,同时每个人的基本自由能力应该得到共同体成员的保障。

   ——柯华庆

   

献词

谨以此书献给

每一位热爱自由的人


目  录
引言
第一章 自由:能力、权利与内心
1.1.有限自由意志论
1.2.自由的三重含义
1.2.1.自由能力
1.2.2.自由权利
1.2.3.自由内心
1.2.4.自由能力与自由权利的关系
1.3. 积极自由权利与消极自由权利
1.3.1.哲学探讨
1.3.2.现实实现
1.4.共同自由权利
第二章 自由的主体性与社会性
2.1.社会问题的主体思维
2.2.自由能力的三主体模型
2.3.谁的积极自由权利?谁的消极自由权利?
2.4.合作的社会
第三章 科斯式自由观
3.1.三个时代的自由观
3.2.社会性即外部性
3.3.科斯式自由观与庇古式自由观
第四章 共同自由原理
4.1.共同富裕是共同自由的基础
4.2.自由能力制衡原理
4.3.制度侵权理论和偶然性
4.4.自然与社会平衡原理
4.5.中庸原理
第五章 实现共同自由之路
5.1.共同自由是一种价值
5.2.知行合于效
5.3.民主与自由权利
5.4.宪政与自由权利
5.5.法治与共同自由
第六章 共同自由教义的应用:劳资关系
后记
  


第二章 自由的主体性与社会性
  
2.1.社会问题的主体性视角
   
对自由问题的种种无谓的争论在于人们有意或者无意隐藏了“谁的自由?”,似乎自由对于所有主体都是相同的、无差别的,我们上文的论述初步阐释了主体不同追求的自由不同,我们还需要进一步深入探讨自由的主体性问题。社会问题是主体及其之间的关系,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最大的不同在于社会科学的普遍性涉及主体的问题。然而社会科学家常常忘记或者有意忽视主体,谈论社会问题常常不见具体的“人”,得到的似乎是放之四海而皆准的规律,那个抽象的人与物几乎没有什么区别。正义是普适的,效率是普适的,合理性是普适的,客观性是普适的,自由也是普适的。然而,现实中的人是多种多样的,中国人与美国人有别,古代人与现代人有别,富人与穷人有别,聪明人与傻瓜也不相同。由此可能有中国人的正义观念和美国人的正义观念不同,古代人和现代人所关注的自由不同,富人的经济学和穷人的经济学可能不同,聪明人的合理性与傻瓜的合理性大相径庭。因此我们有必要问:谁的正义?谁的效率?谁的合理性?谁的公平?谁的客观性?谁的自由?……没有说明主体的社会科学概念是无意义的,因为它被不同主体应用所得出来的结论可能完全不同,甚至于是冲突的。例如,强者的正义和弱者的正义可能冲突。强者的正义是自由放任、是消极自由,而弱者的正义是父爱、积极自由。个体的效率与群体的效率不同,对于某个个体有效率的事情对于包含该个体的群体可能是无效率的,对于某个地区有效率的事情可能对于国家来说是无效率的,对于某个国家是有效率的可能对于全球来说是没有效率的。评价一项立法好不好我们需要知道的是对谁好,对谁不好(比如说对第二套房产征税,可能对于没有购买第一套住房的人好,而对房产比较多的人来说就不好)。还有的是短期对谁好对谁不好,而长期来看可能正好相反。可能有的人会说有的立法对于所有人都是帕累托改善的,然而我们要问的是所有人包括美国人吗?包括子孙后代吗?我们只有将不同主体在其中的地位搞清楚才能真正揭示理论、法律或者政策的内涵。
   
有不少的社会科学理论不明确主体,标榜科学中立,实际上其背后有很强的意识形态。我们需要挖掘不同理论的主体性视角,从而更好地理解理论。我们以新古典经济学为例加以说明。新古典经济学是一种极端抽象的科学,它宣称自己是客观的、中立的、科学的,然而如果我们找到其主体内涵就会发现并非如此。新古典经济学中的人是完全抽象的人,人与人之间没有区别。实际上它背后有很多预设。首先,预设所有人都有能力进出市场,每个人都可以做老板,每个人都有资可投;其次,它假定所有人有能力根据自己的利益理性地作出决断, 所有人的理性能力是相同的,每个人在获取信息的能力上并不具有经济上的和教育上的差别。由此暗含了现有的社会资源和社会财富是公正的、合理的,市场竞争的结果也是公正的、合理的。然而现实是,物质资本和智力资本千差万别,起点不同或者跑步的能力不同,自然结果不同。抽象的经济学和抽象的政治学只会有益于强者,因为它将不平等的主体看作平等。由此制定的市场法律规则只会有益于强者,因为它缺乏对于弱者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有效的保护。正像家长“无为而治”让已经成年的长子和还是幼儿的幼子打架或者赛跑,输赢一开始就一目了然。
   
对于自由,我们也需要进行这种从主体性的视角追问。曾经深信自己是世界上唯一的自由储藏地的英国人,在十八世纪的选民人数不到男性成人人口总数的5%,而且将成千上万的非洲人贩运到新大陆去当奴隶似乎就是自由的一部分。相似地,标榜最自由的自由美国在建国之时,妇女是没有选举自由的,而奴隶制的存在似乎是天经地义的。当代美国人普遍享受自由之时,美国对其他国家的干预是不是属于自由的本义?这一切使我们对自由的主体性留下了深刻的印象。自由是不是普适的?要不要财产方面的限制?有没有智力方面的要求?谁的个人自由?谁的公民自由?谁的政治自由?谁的经济自由?又是谁的伦理自由?谁的积极自由?谁的消极自由?当我们搞清楚这些自由的主体之时才是我们真正理解一种自由制度或者一种自由理论的开始。
  
2.2.自由能力的三主体模型
   
消极自由是免于受约束的权利。我们要问的是,谁免于受谁的约束?自由主义的答案是一切人免于受政府的约束。然而这样的回答掩盖了问题的实质,因为它把三者之间的关系简化成为了两者之间的关系。积极自由是对权力或权利的要求的自由,我们向谁要求?这种要求通过谁来实现?社会中的个体强弱是一个连续的序列:从最弱者到最强者。同时个体又可以联合起来成为组织,有社会组织、经济组织和政权组织,组织之中又从最弱者到最强者形成一个系列。一般来说政府是垄断暴力的最强者,但如果不加强国家能力,有时候地方势力或者经济组织会比政府更强大。例如,在二十世纪交接的短短十五年中,美国总统在危机之中三次求助于摩根公司来拯救国家。1893年,克利夫兰请求他帮助维持黄金储备;1902年,西奥多·罗斯福请求摩根解决煤矿罢工;1907年,美国面临金融危机,摩根派人到白宫,建议由他的公司来拯救国家。哥伦比亚、墨西哥等国的黑社会势力猖獗,政府军不能完全控制局面。如果我们将强弱的比较扩展到全球,不少企业集团富可敌国。由于有了组织,原来的个体之间的强弱可能会改变。例如,在劳资关系中,一般是劳方弱、资方强。然而,如果允许劳动者组成工会,那么相对于单个的资方,工会更强。《共产党宣言》的结尾是号召“全世界无产者,联合起来!”有产者有有产者的能力,无产者有无产者的强悍!这样一来我们可以将个体和组织按照强弱排一个从最弱到最强的序列,我们讨论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应该以这个序列为基础。然而,如此的讨论会非常复杂,我们可以将其简化为三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弱者、强者和更强者。我们也可以将这三者之间的关系表示为一强一弱的兄弟俩和家长。我们分别将弱者、强者和最强者称为甲、乙和丙。三者之间的两两关系有:甲与乙,甲与丙,乙与丙。消极自由权利和积极自由权利都需要考虑三者之间的两两关系,而不仅仅是甲和乙作为整体与丙之间两者的关系。
  
2.3.谁的消极自由权利?谁的积极自由权利?

2.3.1 谁的消极自由权利

自由不是两者之间的关系,而是三者之间的关系。那么消极自由就成为弱者和强者免于受最强者的约束,更重要的是弱者也要免于受强者的约束。
   
首先看弱者和强者免于受最强者的约束。强者与弱者的自由能力不同,免于受最强者的约束之后,弱者和强者的部分或者全部自由能力得到保障,但他们的自由能力不会因此而提高。当我们以一切人免于权威的约束的观点来看待问题时,我们得到的好像是一切人的消极自由权利相同。然而当我们以弱者和强者免于受最强者的约束的观点来看待时结论是不同的,两者的消极自由权利依赖于最强者的约束程度不同。如果最强者以弱者的自由能力为限来施加约束,那么强者的消极自由和弱者的消极自由相同;如果最强者以高于弱者的自由能力为限来施加约束,那么强者的消极自由实际上就比弱者的消极自由要多。例如,假设所有人都会说话,法律赋予最广泛的言论自由似乎使所有人的消极自由相同。但由于不同的人说话的能力不同,实际上不同主体的言论自由是不同的,出版自由肯定只是知识精英的追求。
   
对最低消极自由权利的争取肯定是所有人的义务。然而由于强者的自由能力较强,最强者对强者的约束比较多,强者争取消极自由权利的动力比较大。以赛亚·伯林的说法“不干涉的领域越宽,我的自由则越大”就表达了强者的心态。因为对于弱者来说,不管不干预的领域放得多宽,他的实际自由就那么多,因为他的自由能力很小。例如,我们要求所有人都只能坐公交车或者坐地铁到天安门广场,对于所有人来说他的实际自由权利相同。假如现在我们可以放宽到所有人可以使用任意交通工具到天安门广场,那么有车族就可以开车去,而无车族就不行,放宽约束领域对于弱者来说几乎没有什么作用。再如,很多人对于第二套住房征税不满,认为购买住房应该是自由的。我们的政策从只允许一户居民购买一套住房到居民可以任意买房对于一生省吃俭用才能买到一套小房的人来说没有从实质上增加任何自由,反而可能因为这种放宽自由政策减少了自由,因为自由放任政策导致房价飞扬。
   
其次,再看强者对于弱者的约束。如果最强者以强者的自由能力为限设置自由的范围,相当于只有强者和弱者的自然状态。俗话说就是“家长不要管咱兄弟俩的事情,让我们自己玩”。此时,兄弟俩确实从家长的束缚中完全解脱出来了,兄弟俩都享受了没有家长的自由。然而,“山中无老虎,猴子做霸王”,强者成为了最强者,两者和睦相处时相安无事,然而如果两者冲突,强者取胜就是情理之中的事情。没有家长时,弱者的自由很可能会受到来自强者的侵犯。只有最强者才能保护弱者的消极自由。问题在于作为最强者的政府与强者和弱者的关系是怎样的。君主制和寡头制政府代表的是强者的利益,对弱者的保护是很有限的,弱者甚至于成为奴隶。真正的大众民主使得弱者的力量倍增,从原来的弱者变成政治上的最强者。此时尽管单个的弱者仍然比强者弱,然而政治上弱者的联合使得他们比强者更强。所以民主政府是站在弱者一边的,此时作为最强者的政府就会保护弱者的消极自由。也正是因为民主制度的盛行唤起强者保护自身自由能力的努力。
  
所以,完整的消极自由概念应该包含两个:强者和弱者免于最强者的约束,弱者免于强者的约束。也就是说,弱者的消极自由面临强者和政府的双重压力。所以弱者的消极自由包括免于强者的和免于最强者的约束,而强者的消极自由只是免于最强者的约束。总之,对于羊来说,是前有狼后有虎,而对于狼来说,只有虎而已。
  
2.3.2 谁的积极自由权利

消极自由是免于约束的自由,对于自由能力较弱的弱者来说只具有形式上的自由,不一定有实质自由(实际享有的自由)。消极自由是实质自由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对于弱者来说,仅仅有消极自由还不够,还需要积极自由。正如杜威所言,积极自由要求“有效控制实现目标所必须的资源,具备满足欲望的手段;在头脑中有能力采取主动、进行思考,这些都是自由选择、谨慎判断、树立长远目标所必需的。”然而消极自由“只是摆脱了直接的外部阻碍,行动者的自由不过是形式,是空洞的。如果行动者没有个人技能,不能使用实现自我的工具,他就不得不遵循他人的指示和想法。如果行动者没有决断和发明的能力,他就不会谨慎考虑,或者他只会从周围环境所给出的暗示中草率地做出选择,从而让某些阶层的利益观念钻进了自己的头脑。”原初竞争状态下失败的弱者的权利很少,例如他可能没有选举权,他可能一贫如洗,他可能送不起孩子读书。那么,他应该向谁去要求这些权利?表面上看实现弱者积极自由的主体指向的都是政府。然而,不管政府是君主制、寡头制还是民主制,积极自由实际上需要强者来实现。君主制和寡头制政府本身就是强者主导的,底层民众的积极自由要求君主或贵族精英适度考虑他们的要求。

如果这种要求得不到实现,弱者就会联合起来进行革命性的颠覆。民主制是不管财产多少和地位高低,每个人都有一张选票,所以它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底层民众所占比重起决定性作用,弱势的底层民众通过民主制度组织成为了比强者更强的主体。此时底层民众的积极自由是直接由他们自己表达出来,是通过法律程序将强者的一部分权利压制或剥夺,不是通过请求君主或贵族精英得到。例如在民主国家中普遍实行的个人所得税累进税制将富人的部分财富用于全民共同享有的公共产品或者福利。民主的多数人决定机制很可能会侵犯强者的权利,强者正是为了防范多数人的暴政才提出了消极自由,在民主国家消极自由的实现是通过宪政来保障的,这一点我们在后面会做探讨。

自由主义者常常主张对自由不加干预,然而这实际上是强者的想法。强者之所以倾向于否定政府的作用、否定社会责任、否定对个人随心所欲和对消费选择进行限制、否定一切具有广泛意义的社会性目标、否定“减自由”,是因为这有损他们的利益。只不过强者是通过将个人与政府对立来提出的,其诉求具有隐秘性。由于知识精英的话语霸权,使得我们一说到自由就想起政府的恶或者家长的恶。事实上,对于很多自由能力欠缺的人来说,他是多么渴望政府的爱,多么渴望父爱!弱者渴望“加自由”给他,没有经济能力送孩子上学的农民多么渴望有人帮助他,想创业的有志青年多么希望有人贷款给他。他们只有通过更强者来实现他们的诉求。
   
共同自由实质上是一种强者与弱者的合作,是两种自由(消极自由与积极自由)的调和。一方面,我们要防止过度的积极自由,正如密尔所言,“关于集体意见对于个人独立的合法干涉,是有一个限度的;要找出这个限度并维持它不遭侵蚀,这对于获致人类事务的良好情况,正如防御政治专制一样,是必不可少的。”另一方面,我们也要防止过度的消极自由,正如哲学家阿多诺所批判的:“人们如此地操纵和玩弄自由概念,到最后自由变成了一种强者和富人掠夺弱者和穷人手中剩下的一切的权利。”消极自由和积极自由是不同主体坚持的两种极端的自由,对强者消极自由权利更重要,而对弱者来说似乎积极自由权利更重要。它们之间没有谁高谁低之说,也没有所谓消极自由是积极自由的前提之说。最基本的消极自由权利和最基本的积极自由权利都应该是必不可少的。正当而又可行的社会是这样一个联合的统一体:每个人的基本自由权利不容许其他任何主体的侵犯,同时每个人的基本自由能力应该得到共同体成员的保障。正如贡斯当所言,我们必须学会把两种自由结合在一起,制度必须实现公民的道德教育,使尽可能多的公民升华到最高的道德境界。一方面,制度必须尊重公民的个人权利,保障他们的独立,避免干扰他们的工作;另一方面,制度又必须尊重公民影响公共事务的神圣权利,号召公民以投票的方式参与行使权力,赋予他们表达意见的权利,并由此实行控制与监督;这样,通过履行这些崇高职责的熏陶,公民会既有欲望又有权利来完成这些职责。(《古代人的自由与现代人的自由》,第49-50页)
   
哪种属于基本自由权利不容许其他主体的侵犯?哪种基本自由能力应该得到共同体成员的保障?不同的主体看法可能完全不同,因为不同主体的自由能力不同。
  
2.4 合作的社会

一切社会的历史都是追求合作共享的历史,我们大体经历了农业社会、工业社会和网络社会,不同的社会合作的方式有别。农业社会主要是不平等主体的合作,工业社会主要是平等主体的合作,网络社会的主体超越平等,是个性主体之间的合作。在不同的社会发展阶段,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也有很大的区别:从依赖、独立到互赖。
   
2.4.1合作——作为人类社会的起源
   
关于人类社会的起源主要有进化论和神创论。进化论面临无穷倒推问题,最初的物质来自哪里?神创论只不过将神作为最初的来源,所以探求宇宙本源的科学家常常皈依了宗教。关于人类的起源的玄学争论我们无暇关注,因为这个问题超出我们人类的认知能力,争论是没有结果的。但我们不妨可以采取《圣经》中关于人类起源的说法,我们暂且将其作为一种假说,假说的正当性在于合情合理。《圣经》中记载,耶和华神说:“那人独居不好,我要为他造一个配偶帮助他。”这符合人的需要,人从一开始就是合作的动物、社会的动物,人不能离开人而生活,首先就是男人和女人之间的合作。耶和华神造夏娃的方式亦预示合作的起源。耶和华取下亚当的一条肋骨造就了夏娃,亚当说:“这是我骨中的骨,肉中的肉,可以称她为女人,因为她是从男人身上取出来的。”因此,人要离开父母与妻子连合,二人成为一体。从此,男人挑起生活的重担,“必终身劳苦,才能从地里得吃的。地必给你长出荆棘和蒺藜来,你也要吃田间的菜蔬。你必汗流满面才得糊口”。女人则“必恋慕你丈夫,你丈夫必管辖你。”
   
再看国家的起源,有两种经典的理论,即社会契约论和坐寇理论。这两种理论都说明国家就是不同方式的人与人的合作,现实的国家建立逃不出这两种情况。社会契约论认为人是生而平等自由的,国家只是自由的人的契约。如果自由被国家剥夺,那么人民有革命的权利。国家的主权在人民,政府的正当权力基于被统治者的同意。美国就是根据社会契约论建立的。《独立宣言》宣称,“我们认为真理是自明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从他们的造物主那里被赋予了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才在人们之间成立了政府。政府的正当权力来自于被统治者的同意。——无论何时当某一形式的政府变得是危害这一目的的,人民就有权改变或者废除它,并建立新的政府。”社会契约论实际上是理性的平等主体之间解决问题的理论,因为契约的前提假设就是平等主体。奥尔森提出了不平等主体之间建立国家的坐寇理论。坐寇理论认为,原初的社会弱肉强食、匪帮遍地。匪帮以抢劫为生,走到一处抢光一处,被抢的人民生活极端贫困以至于死亡,所以匪帮只能是流寇。等到流寇将他们能够到达的地方都抢光,他们最后的命运也是死亡。后来有一些匪帮学聪明了,每到一处都只抢一部分,留一部分给被抢的人民生活和继续生产以便来年继续抢。这样的匪帮就存活了下来,变成了坐寇,也就形成了国家。坐寇为了来年继续抢劫必须保证被抢人民的安全,所以坐寇事实上与被抢人民订立了不平等契约。不平等契约条款自然由坐寇决定,但也不至于太离谱,因为太不平等可能导致民不聊生激起反抗。实际上,现代国家的税收就类似于坐寇的抢劫。适度的税收可以使得官民之间长期共存,然而苛捐杂税可能导致陈胜吴广式起义。坐寇理论能够很好地解释中国的历史,更有可能是大多数古老国家建立的事实。社会契约论是启蒙运动之后的观念,现代国家的建立可能遵循这种模式。不管是社会契约论还是坐寇理论都是合作理论,只不过前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后者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
   
2.4.2家庭是人类繁衍的合作
   
亚当和夏娃偷吃了知道善恶的智慧果,耶和华神担心他们可能摘伊甸园中的生命果而长生不老,所以把他们赶出了伊甸园。不管这个故事是否真实,人终久要死却是事实。人类为了不朽,就繁衍子孙,于是家庭产生了。离开了合作,家庭是不可能持久的。首先婴幼儿需要父母抚养成人,如果得不到父母的扶养就不可能长大成人,人类繁衍不息就没有希望;其次,老人需要子女的赡养,如果老人得不到子女的赡养,他们生育子女的动力可能就不足。在父系氏族社会中,人类靠男人耕种或者狩猎为生,男人占主导地位,女人需要男人扶养;在母系氏族社会中,人类靠女人纺织为生,女人占主导地位,男人需要女人扶养;在现代社会,男女相对平等,男女互有扶养义务。婚姻法中规定夫妻之间的扶养义务、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子女对老人的赡养义务就是从制度上保证家庭的合作、人类的繁衍。
   
事实上,家庭的合作方式分为两种:一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另一种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在夫妻关系中,有的男强女弱,有的女强男弱,有的男女平等,这在家庭关系中自然也会表现出来。婴幼儿和老人是处于弱势一方,在家庭中的地位是从属的。可能有的人会说,中国有的家庭中,孩子是小皇帝。这是因为孩子比较少,在家庭中的地位提高了,然而孩子的地位是由父母的意志决定的。所以“小皇帝”仍然是弱者。
  
2.4.3市场和企业是经济的合作
   
作为现代社会基础的市场经济就是合作的经济。我们设想比较久远的时代,原初每户人家既种小麦也养猪,张三每年养3头200斤猪肉的猪,同时种稻子1000斤;李四每年养1头200斤猪肉的猪,同时种小麦3000斤。此时共有800斤猪肉和4000斤小麦。假定猪肉和稻子都被这两户人家全部消费了,但是张三家感到猪肉吃得太多,饭吃得太少;相反,李四家觉得猪肉吃得不够,饭吃得太多。这时候有可能张三拿出一头猪来换李四的1000斤小麦,这样一来1斤猪肉就可以换5斤小麦。张三为什么与李四交易呢?显然是因为这样的交易能够让张三享受得更多。李四为什么愿意与张三交易呢?显然是因为这样的交易能够让李四享受得更多。所以张三家的1斤猪肉与李四家的5斤小麦进行交易并不表明1斤猪肉= 5斤小麦,相反它们之间是不等价关系:对于张三来说,5斤小麦>1斤猪肉;对于李四来说,1斤猪肉>5斤小麦。这样一来,5斤小麦>1斤猪肉同时1斤猪肉>5斤小麦。表面看来,这两者矛盾。实际上并非如此,因为这两个不等式是针对不同的主体。1斤猪肉在张三家5斤小麦在李四家变成了1斤猪肉在李四家5斤小麦在张三家,这种变化使得张三和李四都得利,所以1斤猪肉在李四家+5斤小麦在张三家>1斤猪肉在张三家+5斤小麦在李四家。交易产生了增值。张三和李四从交易中尝到了甜头,张三萌生了只养猪的念头,李四萌生了只种小麦的念头。由于张三只养猪,他能够养5头200斤猪肉的猪,而李四只种小麦它能够收获5000斤小麦,张三和李四现在的产量总和多于原来的产量总和。这样,由于交易产生的分工促进了更多产品的生产。所以,交易产生了两次增值,一是交易本身的增值,另一是交易产生的分工带来的增值。交易促进了分工,分工又进一步促进了交易。市场经济使得人与人之间的合作达到一个新的高度,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
   
作为现代社会的生产主体,企业也是一种合作方式。按照斯密的理论,交易的主体应该是每个人,然而我们发现事实上交易的主体常常是企业。科斯揭示,每个人在市场上进行交易时交易成本太高。人们为了节约交易成本创立了企业。企业只不过是用一个契约代替一系列契约而已,它帮助人们用较低的交易成本替代了较高的交易成本。在企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讨价还价关系,而是命令与服从的关系。企业中的命令与服从关系是建立在契约的基础上的,所以是一种合作关系,是比交易成本很高的讨价还价更优的合作关系。然而这种命令与服从的关系有时候带来很高的管理成本,所以企业的边界不能无穷扩展。当企业的管理成本高于交易成本时,原来的企业就会分拆为两个或多个主体,企业之间又成为平等主体。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我们不能以是否是平等关系作为合作好坏的评价标准。我们应该仔细研究合作的经济基础和社会基础,应该看这种合作方式是否使得合作双方更加幸福快乐,更加促进人类的进步。
   
2.4.4 合作的基础
   
人类之所以繁衍发展就在于合作。人本是动物的一类,单独的一个人跑不过很多动物,力气比不上很多动物,感知能力也比不过很多动物。然而所有动物都被人类所驯养,其秘密就在于人类的合作,合作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马克思将人的本质属性归为社会属性,社会属性就是合作属性,因为社会的本质属性就是合作。一个人不成社会,多个没有合作关系的人也不成社会。人的禀赋不同是合作的前提。男人力气大,女人会生育;有的人左脑发达,有的人右脑发达;有的人理性沉着,有的人激情四射;有的人喜好思考,有的人乐于行动;“萝卜白菜各人喜爱”……

个人禀赋的不同在分工合作之后更加扩大了。“干中学,歇中忘”,从事某一职业会强化某种能力,其他能力会退化。随着时间的推移,可能某个人只具有某种能力,只能干某种行业。在现代社会“隔行如隔山”尤为突出。马克思有言,“搬运工与哲学家之间的原始差别,要比家犬和猎犬之间的差别小得多,他们之间的鸿沟是分工掘成的。”
   
发挥每个人的比较优势会提升整个社会的福利。发挥人与人之间的比较优势,发挥组织与组织之间的比较优势,发挥地区与地区之间的比较优势,发挥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比较优势。每个人或者组织都进行专用性投资,而非通用性投资,理想的社会应该是每个人按照兴趣爱好将其禀赋充分发挥出来。然而,这一目标的实现依赖于两个因素:首先,每个人从这个体制中得到的不能相差悬殊。现实情况是由于所从事行业的不同,我们的所得相差很大。俗话说“男怕入错行,女怕嫁错郎”,现在是“男女都怕入错行”。人们在面临社会分工选择的时候一般会选择能给自身带来最大利益的行业,而非能使自身能力最大发挥的行业,这样社会的福利就会部分丧失。其次,专业性投资使发挥比较优势风险较大。因为如果哪一天社会不需要某个行业,从事该行业的所得就会一落千丈,所以很多人选择将鸡蛋同时放到几个篮子中的通用性投资。
   
2.4.5 合作主体的平等性与合作主体的不平等性
   
我们过去通常采取二分法,将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称为压迫/被压迫或剥削/被剥削的关系,而将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看作真正的自由合作。实际上,平等与不平等只是一个程度问题,并没有完全平等的两个主体,也没有完全不平等的两个主体。现实中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从完全不平等到完全平等之间的状态,是一个连续的序列。我们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与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也只是为了表达的方便而已。例如,所谓的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也不是完全的平等关系,不同主体的讨价还价能力不同,决定了他们之间的交易不是平等的。企业内部主要是不平等关系,然而现代企业更加依赖于知识,所以管理者与研发人员之间的关系可能很平等。最不平等的合作关系是政府与个人之间的关系,在政府面前,任何个体都是弱小的,我们似乎看不到两者之间的合作。然而,如果我们将现在的移民自由考虑进来,我们可以说,你之所以选择在一个国家而不是另一个国家居住,那是因为你选择了同意这个国家的制度,可以看作是与其他人签订了一个所谓的社会契约。这与一个生活在一个社团中的人一样,尽管你可能觉得有很多不如意,然而你之所以选择不离开,是因为在你看来,与别的社团相比,你感觉更好一点。社团与政府的不同之处只是程度上的,因为政府拥有暴力作基础。
   
2.4.6 合作中的冲突
   
不管我们多么崇尚合作,然而社会还有另一面,也就是冲突。冲突主要表现为三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资源相对于人的需要稀缺,你得我失或者我得你失。苹果树上只有一个苹果,两个人都想得到,冲突不可避免。再如,两个人竞争一个岗位,不可能同上。如果两者直接暴力冲突,那么可能一者失败或者两者都失败,前一种情况是一强一弱,后一种情况是势均力敌。在一强一弱的竞争之中,强势一方自然会选择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最后只剩下一个主体,也要死亡。势均力敌情况下两者都要死亡。这对他们来说都是非理性的,于是人们想出从抽签到法律规则的方法来解决冲突,其核心是合作。前者是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后者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
   
第二种情况是,对合作剩余的分配中的冲突,也就是得多得少的问题。任何自愿的合作都会产生合作剩余,也就是说1+1>2。我们假定1+1=3,那么多出来的1就是合作剩余。合作剩余只有在合作中才产生,不合作就会失去。每个人都愿意合作,却由于对合作剩余分配的不满意致使合作失败。小到男女婚姻合作,大到国家内部合作和国家之间合作都存在这样的问题。例如,夫妻之间的自愿结合肯定比单独的男女更好,然而对于婚姻内的权利和义务分配不好可能导致婚姻破裂。国家比无政府状态要好,然而可能有些人或者民族觉得不公平而分裂或者革命。通过革命将对方消灭不可能实现对合作剩余的公正分配,因为革命成功的阶级必然会裂变为对立的阶级,换汤不换药,只不过是换了不同的统治阶级而已。为了使得合作持续下去,我们必须通过规则来解决合作剩余分配的问题。
   
第三种情况是,两者或者多者的合作对于其他主体的侵犯。例如,市场中有多个交易主体,假定一个苹果对于张三来说值1元钱,对于李四来说值3元钱,张三和李四之间就有合作的基础。他们可以以1元至3元之间的价格成交,这对于双方都有利,以价高还是价低成交对于他们的区别在于各自得利的多少而已。我们假定对于王五来说,这个苹果值1.5元,张三与王五之间成交也是对双方有利的。然而由于李四的存在,王五就没有交易的机会。这也是一种冲突,只不过没有直接的冲突和对合作剩余分配的冲突那么明显,常常被人们所忽视。由张三、李四和王五所组成的社会必须解决王五的问题,王五并非活该如此,因为没有李四的话,他的状况就不一样。失业者与没有买到苹果的王五一样是市场竞争制度的失败者。正像“山中无老虎,猴子做霸王”中所揭示的,我们需要考虑老虎、猴子和绵羊的共存问题,也就是合作问题。否则可能出现一群猴子合伙将老虎灭了或者一群绵羊将猴子灭了的悲剧。
   
总之,人出生开始就是一种合作,人的一生都是在合作。只不过有的是隔代合作,有的是同代合作,有的是不平等状态之间的合作,有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有的是个性主体的合作。合作是社会的本质,合作是第一位的,冲突是第二位的,冲突是由合作而产生的。我们设计制度就是为了有效地解决合作中可能的冲突从而更好地促进合作。从某种意义上说,家庭是人类繁衍的合作,市场和企业是经济的合作,组织是社会的合作,民主是政治的合作,宪政是人类长治久安的合作,法治只不过是合作的规则,但这个规则非常重要。
   
2.5 三个时代的自由观
   
三种不同的合作关系决定三种不同的自由观,如果说以依赖为特征的农业社会中的人追求的主要是积极自由权利,以独立为特征的工业社会中的人追求的主要是消极自由权利,那么以互赖为特征的网络社会中的人就会以共同自由为价值。
   
2.5.1 农业社会的自由观与工业社会的自由观
   
农业社会主要是家庭内部的合作,工业社会是由交易为基本单位的合作。农业社会的合作类似企业内的合作,是不平等状态之间的合作,表现为身份关系;工业社会的合作类似企业间的合作,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合作,表现为契约关系。梅因的名言“迄今为止,一切进步社会的走向一直是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也可以说成是“迄今为止,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束缚到自由的运动”或者“迄今为止,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是一个从自给自足到分工合作的运动”或者“迄今为止,一切进步社会的走向一直是从农业文明到工业文明的运动。”如果说身份所反映的是依附关系,那么契约自由揭示的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平等关系。尽管从依附到独立是进步的过程,然而我们发现,这一进步过程中的两种关系各有其社会条件,各在其社会条件下具有合理性,它们是人类社会合作的不同方式。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要求家庭成员在家长安排之下相互配合,家庭犹如小企业,一定程度的命令与服从是必要的,个人以家庭为本位是自然的事。中国古代女人的三从四德是农业文明时期对女人的保护,也是对男女合作繁育后代的保护。家庭本位主义不仅仅是中国的特色,它也是农业文明的特色,甚至是早期的城市文明的特色。古希腊社会组织的蓝图是城邦,组成城邦的基本单位是公民,然而对于公民的种种限制使得公民实际上就仅指家长。成为公民的要求不仅仅是居住在本地的人,还必须具有理性和参与政治的能力。这把妇女、儿童、奴隶、外乡人和没有足够财产的人都被排除在外。所以古希腊社会的基本单位是家庭。工业革命为个体从家庭中解放出来创造了条件,因为工业化要求专业化的集体劳动,而由于工业革命产生的市场经济的自由交易培养了平等精神。
   
五四运动时期,陈独秀发现:西洋民族以个人为本位,东洋民族以家族为本位。陈独秀其实只说对了一半,那就是经过工业革命之后的西洋民族才以个人为本位。陈独秀认为,中华民族“欲转善因,是在以个人本位主义,易家族本位主义。”生活方式是由生产方式决定的,家庭本位主义是农业文明的生活方式,个人本位主义适用于工业文明的生活方式。所以从家庭本位主义到个人本位主义的转变只有在工业革命之后才能实现。
   
积极自由和消极自由分别是农业社会和工业社会的自由观。古代社会是农业社会,农业社会以家庭为单位,以身份为主导。身份是一个人在家族中的地位,家庭是一个整体,家长处于家庭的中心地位,其他主体处于依附地位。家庭成员对家长的依赖性很强,家长进行家庭分工,家庭在生产和生活上自给自足。家庭成员争取平等的自由就是要摆脱家长的束缚实现自主,也就是积极自由,积极自由就是农业社会的自由观。近代社会是工业社会,企业是基本的生产单位,企业与员工之间表现为契约关系,员工是自由的,在工业社会由于家庭成员的经济基础不依赖于家长,家庭成员在家庭中也是独立的主体;再者,工业社会的专业化生产使得人们之间的交易成为社会的基本单位,交易本身也要求交易者是独立的行为主体。由于人们在经济上的独立,政治上追求平等,人们的主要精力要放在生产和商业上,但政治上的诉求也非常关键,在这种情况下,代议制民主出现了。消极自由是人们在代议制民主出现之后针对可能出现的“多数人的暴政”争取独立性的产物。然而实际上消极自由是市场经济社会的基础,工业社会中每个人的生产和销售都要求其独立出现。密尔的消极自由观就是工业社会的自由观。
   
2.5.2 网络时代的自由观
   
在工业文明基础上我们迎来了网络社会(也称为信息社会或后现代社会)。农业文明中的关系是身份关系,是依赖关系;工业文明中的契约关系,是独立关系;网络社会中的关系,你中有我,我中有你,是互赖关系。网络社会的合作是个性主体之间的合作,个性主体不以是否平等为标准,而以是否需要和是否适合为标准,它超越于平等关系。从平等角度来看,农业文明是不平等的,工业文明是平等的,网络文明是超越于平等的;从自由角度来看,农业文明是奴役性的积极自由,工业文明是自由放任式的消极自由,网络社会则是限制性的共同自由。这一切是由于现代网络社会从科技发展、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沟通方式等等方面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所致。
   
在网络社会社会分工越来越细,生产的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分工交易制度使得每一个人成为网络中的一分子,每个人所做的只能满足自身生活的极小一部分。人的需要却由于信息的爆炸比过去更加广泛,所以每个人对其他人的依赖更强了。可以说每个人百分之九十九依赖于他人,而且这种依赖是相互的。这样的社会合作给予我们的满足远远超过自给自足的农业社会,也超过以自由契约为核心的相对独立的工业社会。然而以互赖为基础的网络社会有巨大的风险,如果其中一个环节断裂我们的生活就会无所适从。试想如果没有电、没有自来水、没有电视、没有手机、没有网络甚至没有微信的生活会是怎么样。
   
由于交通工具的发达和信息技术的发达,生产的全球化和生活的全球化已经称为现实。一部汽车,可能发动机是德国的、轮胎是韩国的、车身是日本的、方向盘是美国的……最后组装在中国完成,销售在中国市场。哪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会对汽车的最终完成产生影响。 现在一个地区的经济波动或者政治波动都会影响到另一个国家或地区。通过电话、全球通、电子邮件、微博、微信等现代通讯工具,生活在不同国家的人可以成为朋友,通过万维网你几乎可以知道世界上的所有事情,通过人人网你可以找到几十年没有联系的老同学。用一句流行语说现代网络社会就是“世界是平的”。
   
由于人口的增加和交通工具发达所导致的人的流动性,人与人的聚集更加频繁,不可再生资源的稀缺性更加突出,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影响更加可能,人的社会性更加突出。农业社会中的人有点相当于草原上的蒙古包,一个蒙古包就是一个家庭,每个人都属于一个蒙古包,但蒙古包与蒙古包几乎没有联系。工业社会中的人有点相当于天空中的星星,每个人就是一颗星,可能相遇但相互独立,以交易为单位。而在网络社会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是多维的网络,每个人具有多维性。一个人可能工作时是一位经理,下班之后是丈夫、爸爸、儿子或者兄弟,周末聚会时是某个人的同学,在网络上是从来也没有见过面的另一个国家的人的朋友,不同的维度都对他产生影响。在网络社会中,人与人无所谓平等与不平等,是超越平等的。因为每个人都是一个节点,通过信息交换与其他人相连,一个人既是中心也在边缘,一个人既是国王,也是打工仔。每个人的行为都对其他人产生或直接或间接的影响,每个人既是独立的又是依赖的。网络社会的契约是关系契约,既有自由又强调诚信。在网络社会中,人们对财产“不求所有,只求用益和分享”。财产是一束权利,不同主体对财产权利的不同方面既有独立的权利,又有共享的权利。生产和生活的社会性决定了权利分享的社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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